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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有哪些,所有权保留设立要件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9-16 09:00:07浏览137次

所有权保留是一种通过延迟所有权转移来保证卖方付款要求的担保方式。因此,根据自身要求,其设立应符合以下要求:

以担保为目的的债权的有效存在;

所有权保留条款附在产生债权的销售或赠与合同上;标的物已由保留所有权人转让并由对方占有。缺少任何元素都不能有效地设置所有权保留。在本文中,我们认为在这三个要素中,最关键的问题是合同中是否有产生债权的所有权保留条款。保留所有权条款纳入合同的方式与其他合同条款纳入合同的方式有什么区别吗?关键在于所有权保留条款是否必须明确。在这个问题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学术观点并不一致。

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德国《分期付款买卖法》规定所有权保留的含义或条款必须明示,德国学术界也是这样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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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动产担保交易法》第5条的规定,中国台湾还规定所有权保留的成立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然而,在日本法律中,根据《分期付款买卖法》的第7条,即使当事人没有指定所有权保留合同,他们也可以推定所有权保留合同的存在,并承认所有权保留合同的默示设定。

在mainland China,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所有权保留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明示方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所有权保留的成立不能仅限于明示方式,也不能以默示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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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我们认为所有权保留是一种担保方式。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所有权保留条款的订立应根据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以明示合同和书面合同的形式适当设定,以保持法律精神的一致性。

至于所有权人向买受人的所有权转移,这是各国和各地区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共同要求。

但是,在民法体系中,有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交付可以分为现实交付和概念交付。因此,所有权保留能否通过概念交付的方式,特别是通过变更占有的方式来转移占有而成立,并非没有争议。在这方面,我们认为所有权保留最初是现代法律中权利分化思想的产物。据此,出卖人获得隐藏在其保留所有权中的担保权,而买受人享有标的物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这符合双方的利益。以占有方式改变交付方式的所有权保留买卖并不损害买卖的效力,但不符合上述权利区分的要求,从而使所有权保留本身失去意义。因此,从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功能来看,将标的物的交付界定为现实交付是可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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