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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公路保证工程质量的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3 07:25:04浏览91次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大力纠正工程质量问题。各种项目存在的基础是质量保证。对于没有质量保证的项目,没有存在的价值。这是因为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人们的生命安全将受到威胁。对于不同的项目,保证措施也有所不同。今天,网边肖为您带来公路工程质量保证条例。让我们现在就了解它。公路保证工程质量的规定是怎样的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设计、施工和兴办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是指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国家投资、中央与地方合资、地方投资、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贷款等投资方式建设的公路,包括路基、路面、公路桥涵、公路渡口、公路防护、排水及附属设施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质量,是指与公路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综合要求,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公路工程建设的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和美观性的要求。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的质量管理;但是,大中型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代表交通主管部门行使行政执法职能,具体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公路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施工单位保证、政府监督的质量管理体系。

公路工程建设各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公路工程质量,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举报、控告和投诉。

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责;各单位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负责工程技术的质量工作;具体工作人员直接负责。

公路工程应当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终身质量责任制。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企业自检”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并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公路工程质量检验工作,公布检验结果,并对在公路工程质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严禁将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分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公路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确定合理的标段、合理的工期和合理的造价,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工程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分别确定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公路工程合同文件必须有工程质量条款,明确各种工程和材料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承担同一合同段工程的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不得属于同一管理单位,设计单位不得承担本单位设计工程的监理任务,招标机构不得参与工程招标。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工程质量应由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与公路工程建设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文件,组织设计、施工和监理。开工前,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中检查工程质量;工程竣工后,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准备。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档案管理,所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规划到项目竣工验收的文件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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