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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与代履行,债权转让与第三人履行的实务认定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5 16:40:05浏览115次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当事人经常签署各种协议来解决“三角债务”问题。从诉讼实践来看,各种协议的法律模糊性往往是债权转让与第三人履行之间的差异。因为它们在诉讼中会产生完全不同的法律后果,我们应该在实践中正确识别它们之间的差异。

边肖网编译了以下内容,欢迎阅读。债权转让和第三方履约的实际确定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用语、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含义。

债权转让:

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向第三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合同权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法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没有影响。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该债权有关的从属权利,但从属权利只属于债权人自己。

第八十二条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转让人的抗辩。

第八十三条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转让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在被转让的债权之前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第三方的表现: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不履行对第三人的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诉讼中的法律和利益要点;

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协议达成后,原债权人退出债权债务关系,成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由第三方履行: 第三方不是合同的一方,原始合同的双方不能直接主张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案例研究:

甲方向乙方借款1000元,但未能偿还。因为乙方用了钱,他从丙方拿了1000元。乙方和丙方协商向丙方支付甲方.

就这一事实而言,如果协议能够顺利履行,就可以彻底解决三方之间的纠纷,但一旦发生纠纷,如何区分乙丙双方之间的协议是债权转让协议还是第三方履行的合同是非常重要的。

假设一、乙方与丙方协商的内容是乙方将甲方的债权转让给丙方,乙方不偿还丙方1000元.这应被视为一项债权转让协议。如有争议,丙方应起诉甲方,甲方应赔偿。

假设二、乙方与丙方协商的内容是乙方向丙方借款1000元,由甲方支付给丙方.应当认为该协议是由第三方履行的合同。如有争议,丙方将起诉乙方,乙方将予以赔偿。

甲乙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应分别解决。

因此,可以看出,由于乙、丙双方协商的内容不同,诉讼的法律后果也完全不同。同时,由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在纠纷中还会有更多更为复杂的“协议”,而这些协议内容的确定最终会阻碍纠纷的解决

根据对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总结,诉讼过程中的区分标准主要集中在如何解释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协议”,案件越复杂,越依赖于这种“解释”。如果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条款不明确,文字使句子不清楚,不同的人和不同的立场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因此案件的最终裁决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在《合同法》第125条[合同解释]中,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根据合同用语、合同相关条款、合同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条款的真实含义。作为一名律师,我们根据案件事实,从语言、条款、目的、习惯和诚实等方面讨论当事人协议的“真实含义”的表达,并通过更有益的辩论争取对我们自己的当事人更有利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律师的总结建议:

在此类纠纷的诉讼中,律师作为代理人解释“协议”的内容,与法官的解释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在实践中,所谓的“自由裁量权”往往退化为“地方保护”、“黑箱操作”和“金钱权利交易”等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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