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5 19:50:08浏览75次
工程索赔是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因另一方应承担的风险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索赔的行为。法律咨询:对检测人员、设计人员、施工人员和承包商的质量保证责任有什么法律规定?
律师回答道:
(1)勘察设计人员的质量保证责任:如果勘察设计人员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未能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延误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勘察设计人员应继续改进勘察设计,减少或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2)施工方的质量保证责任:如因施工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复、返工、重建。经过修理、返工或改造后,如延期交货,施工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3)承包人的质量保证责任: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在合理的服务期内,建设工程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十五条承包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单位,或者肢解建设工程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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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并可责令停业整顿和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接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予以撤销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业企业以企业名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承接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承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施工企业和使用企业名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将承包工程转包或者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人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因分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接受分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承包中索贿、受贿或者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行贿财物,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