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5 21:00:08浏览137次
担保合同是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担保合同应当载明主债务、主债务利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下面,网站将为读者提供相关担保合同知识的答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保证合同中的风险有哪些
目前,我国担保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不重视对担保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导致一些无法担保或无条件担保的单位和个人无法担保,从而担保合同无效。
二、如何对保证合同进行风险防范
1、注意审查担保人的主体资格
根据《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人必须是符合法定条件并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那些没有上述能力的人不能成为担保人。中国法律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和其他公益事业单位不得成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也不能作为担保人。但是,经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需要说明的是,有资格作为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的主体仅限于两类,即授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除外)和有能力代其清偿债务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2.严格审查被担保企业的信用状况,降低信用风险
企业担保具有一定的风险,客观上要求企业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质量进行评估,并对其信用程度进行检查,以了解被担保企业履行债务偿还义务的可能性。通过了解被担保企业提供的还款记录,我们可以判断其是否具有按时足额偿还债务的良好声誉。同时,担保企业还可以检查被担保企业的偿付能力,即其资产的数量、质量和负债率。也就是说,它是用“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等指标来衡量的,需要了解被担保企业的流动性、支付能力和财务实力,然后补充被担保企业的当前经营状况来判断被担保企业的偿付能力。
3.加强担保管理
企业必须严格控制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或控股、参股企业提供外部担保。向外界提供担保,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处置企业资产和利益的方式。企业提供的担保应得到企业投资者的认可或授权。
4.适当使用反担保减少直接风险损失
《担保法》第4条规定:“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一个谨慎的企业在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必须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特别是当担保人与债务人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或从属关系,并且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不确定时。通过反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可以在代其清偿债务后获得真正的请求权,这一点具体表现为抵押物、质押物和留置权。因此,反担保是保证人在未来承担责任后实现对债务人追索权的有利保证,也是减少直接风险损失的有效措施。
5.注意保证责任的免责条款
企业在担保时应特别注意担保责任的免除。根据《担保法》,在下列情况下,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合同中未规定保证责任期限或约定期限不明确的,保证人在一般保证中主债务履行期满后6个月,连带责任保证超过6个月法定保证期限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如果债权人未能在约定的保证期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4)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意变更主合同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