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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诉讼时效多少年,保证合同中诉讼时效如何认定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7 19:55:02浏览103次

1.本案基本情况:2000年3月1日,北京一家贸易公司(借款人)与美国一家消防设备公司(贷款人,以下简称消防公司)驻北京办事处签订《借条》合同:“今天,北京一家贸易公司向一家消防公司借款15万元,预计2000年8月31日前全部还清。

2000年3月1日,消防公司(合同甲方)与刘(合同乙方)签订《保证协议》。双方主要约定:“为保证借款人于2000年3月1日从北京一家贸易公司获得的15万元人民币贷款能够如期偿还,双方同意乙方为上述贷款的担保人,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北京的一家贸易公司未能在2000年8月31日前偿还贷款,乙方有义务代其偿还。甲方可以直接扣发乙方的劳动报酬,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

刘称,2000年3月1日,北京一家贸易公司向美国一家消防器材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借款15万元,并承诺于2000年8月3日还清。同时,刘应办公室要求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并承诺对北京一家贸易公司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北京可靠自动灭火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多次向北京一家贸易公司申诉,均告无效,并向刘要求还款。2000年8月31日至2006年8月31日,刘向北京可靠自动灭火设备公司北京办事处偿还人民币15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现在刘状告法院,要求北京一家贸易公司向刘支付15万元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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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过程中,刘没有提交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证据;北京的一家贸易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它向一家消防公司退还了任何欠款。

二、试验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一家消防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期间,因此,可靠公司有权要求原告在自身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在保证期间,即2000年8月31日,可靠公司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2000年8月31日起计算。经调查,2000年至2006年,原告对一家灭火公司承担了5次保证责任,即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了几次,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与主债务诉讼时效没有反应,即主债务诉讼时效没有中断。

主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担保人享有为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进行抗辩的权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未对上述诉讼时效主张抗辩权并对主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支付的除外。《借条》,被告承诺最迟在2000年8月31日前还清所有欠款。审判期间,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应于2002年8月31日到期。经调查,原告的三笔还款发生在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到期后。在被告不同意支付的情况下,原告对这部分还款行使追索权的主张应依法予以驳回。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前,法院应当支持原告的担保责任。在审判过程中,被告辩称贷款关系不真实,但所有这些都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被法院驳回。综上所述,被告北京贸易公司被判偿还

诉讼时效可能有中止或中断的情况,但刘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主要债务的存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应中止或中断主要债务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一家公司承诺最迟在2000年8月31日之前偿还所有欠款,因此本金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在2002年8月31日到期。

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前,刘向北京可靠自动灭火设备公司北京办事处支付了两笔还款,共计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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