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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保证人和担保人的区别,借款保证人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8 13:25:03浏览114次

在债务与债权的关系中,为了确保贷款能够收回,债权人有时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必须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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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谁可以充当贷款担保人呢?贷款担保人的条件是什么?详情请阅读下文。贷款担保人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担保人的偿付能力。《担保法》第7条规定,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担保人。

本文明确了保证人的基本资格条件,即“有能力代表保证人清偿债务”。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旨在确保债权得以实现或债务得以清偿。因此,保证人有能力代为清偿是保证人的基本条件。

代表他人支付包括代表金钱支付和代表他人进行其他支付。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有两种形式,即代表自己履行债务和承担不履行的责任,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3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由保证人代为履行非货币债务的,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的,保证人应当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指出,担保法对保证人资格的基本要求不是强制性的,因此不能以保证人没有赔偿能力为由认定保证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4条规定,不具备完全赔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作为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因其不具备赔偿能力而主张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提供担保的合格主体。根据《担保法》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都可以作为担保人。对于可以作为担保人的“其他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在《担保法解释》第15条中规定了五种类型: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许可证的合营企业;依法登记和许可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民政部门批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企业。

(3)禁止提供担保的主体。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下列主体不得作为担保人:

国家机关未经国务院批准。《担保法》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作为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的除外。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一般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借入,然后按照有关规定贷给国内有关单位。贷款时,国内借款人通常需要提供还款担保,这可以由国家机关提供。例如,如果借出外国政府贷款,借款人必须提供省、直辖市、自治区或计划单列市计委的还款担保。

以公益为目的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机构和社会团体。公共福利是未指明的大多数人的利益,通常是非经济利益。如果允许公共机构和社会组织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很可能会减少其用于公益目的的财产,这无疑违背了公益法人的宗旨。因此,法律不允许他们充当担保人。然而,在实践中,许多机构和社会组织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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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因其主体资格和偿付能力,不应作为担保人。《担保法》第10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不得作为担保人。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第17、18条还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担保,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以上是边肖编写的关于贷款担保人情况的知识。如果您有更多的问题,您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直接委托律师帮助您摆脱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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