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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担保债权数额和贷款金额,保证担保债权的实现方法有哪些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04 09:05:02浏览137次

实现担保债权的途径有哪些?作为《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方式之一,担保是唯一人的担保,债权人应当依法行使担保权,积极向担保人主张担保债权。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为了保证债权的利益,一般担保的债权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担保期限和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限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要求保证人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

1、保证合同的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并持续到一定期限,导致其债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即经过第一次和第二次审判最终发生法律效力时,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计算。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计算。一般来说,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计算。一般担保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债务诉讼时效保证不中断。在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被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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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证债务的承诺

(一)连带保证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向债务人追偿的部分,由连带保证人按照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如果没有协议,就平等分享。

(2)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的,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合同中未明确的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对最高额债权限额内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

(四)主债权履行期届满后,一般担保的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可执行的,保证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在保证人提供的可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如果第三方向债权人保证监管和支付是特殊的,在履行了特殊监管和支付的义务后,将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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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监管义务缺失造成资金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补充责任。

(六)担保人为债务人的注册资本提供担保,债务人的实际投资与注册资本不一致,或者注册资本被抽逃、转让的,担保人在注册资本不足或抽逃、转让注册资本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七)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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