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成年子女的债务父母要承担吗,无经济来源成年在校生为他人债务保证,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吗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4 08:40:04浏览152次

【案件】2012年5月2日,被告罗某以开展业务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专门提供民间借贷服务的原告李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向原告开具借条,约定月利息为人民币1500元。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原告李要求被告罗寻找保证人,罗找到其仍在读大学一年级的女友彭(已成年但无经济来源)要求保证,并与彭签署了作为保证人的借据。原告李某因罗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罗某偿还本息,并要求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分歧]

关于彭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根据第一种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7条规定:“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担保人。”本条款是《担保法》对担保人条件的明确规定。彭虽然是个成年人,但他是个在校大学生。他的父母承担他所有的生活和学习费用,他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

他不是《担保法》规定的合格担保人,不能依法为罗的债务提供担保。彭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具备完全赔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作为保证人订立担保合同后,因不具备赔偿能力而请求免除担保责任。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它。”该条例并未禁止没有完全赔偿能力的公民为其债务提供担保,并规定担保人不得因缺乏赔偿能力而要求免除担保责任。彭,成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罗债务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论]

边肖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法律没有降低没有经济来源的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彭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中国第《民法通则》号法律第11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同时规定:“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规定是,法律将以自动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提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但法律没有做出相反的规定,也没有将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年满18岁的公民降级为具有有限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原因是年满18岁的公民在意志和认知能力上都相对成熟,有能力通过自己的劳动获得主要的生活来源。彭是一个成年人,有能力靠自己的劳动获得主要的生活来源。他不能因为是大学生就否认自己的劳动能力,也不能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

推荐阅读:加盟合同纠纷属于什么案由,保证金合同属于什么案由

否则,对其他不能依法进入校园的成年人是极其不公平的。

第二,无偿付能力的彭可以依法为罗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保证该行为有效

《担保法》第7条规定:“有能力代为清偿债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担保人。”该条款仅阐明了理想和合格的担保人条件,这是一项授权的法律条款,而不是一项禁止性条款。《担保法》是一部民法,属于私法范畴。根据“自由不受法律禁止”的原则,只要该条款没有明确禁止,无偿付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仍然可以为他人提供担保。《担保法》第8、9和10条阐明了不作为担保人的法律情况,但不存在“破产”。同时,《担保法解释》第14条明确规定,没有完全赔偿能力的公民可以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因缺乏赔偿能力而要求免除担保责任。此外,如果认为“无偿付能力的公民不得为他人担保债务”,债权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很难审查担保人的偿付能力,而担保人可以承诺担保“资不抵债”,并声称担保无效,这将极其不利于债权人实现债权,这显然不符合《担保法》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立法宗旨。因此,无偿付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担保他人的债务。彭对罗债务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担保法》第30条规定的担保无效的法律情形,因此彭的担保行为有效。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