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5 11:15:03浏览148次
【债权申报】债权申报有哪些特殊规定?1.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应当向债务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未代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应当以其未来对债务人的债权申报其债权。
2.如果一个有许多共同债务的人被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中规定的程序,他的债权人有权在所有破产案件中宣布他们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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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负有连带清偿责任的保证人清偿被保证债务,或者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追偿,然后以未清偿余额向保证人追偿。
4.人民法院受理担保人破产案件的,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不免除。被担保债务到期的,债权人可以按照担保合同向保证人申报追偿。担保债务尚未到期的,未到期的担保责任视为到期,并在扣除未到期利息后提前清偿。
5.管理人或债务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终止合同的,另一方应当以因终止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申报其债权。
6.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裁定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道事实并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应当申报债权并随之产生债权。
7.债务人是汇票的出票人,经裁定,《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适用。汇票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应当申报债权,并提出债权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