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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债权是什么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7 21:00:07浏览69次

一般情况下,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但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为了保证特殊人的利益,特殊债权的优先权是有规定的。那么,什么是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债权呢?今天,网站整理了以下内容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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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于担保物权的债权是什么

担保物权是指设定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客体或权利上的优先受偿权,以保证债权得到清偿。根据《担保法》,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质押和留置权。

但是,根据法律,下列权利优先于担保物权:

一、税收的优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税务机关征税,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纳税人的未缴税款发生在纳税人抵押或抵押其财产或纳税人的财产被保留之前。税收应在抵押、质押和留置权之前执行。

税收优先权仅适用于税务机关征收的所有税种,不适用于其他机关。比如海关。

税收优先权,计划期间。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三年内补缴,但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原因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在特殊情况下,恢复期可延长至五年。

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应当追缴欠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骗税,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限的限制。

二、建设工程价格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法释[2002]16号)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和执行案件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建设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应为建设工程支付的人员报酬、材料支付等实际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四)、施工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从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竣工之日起计算。

三。海上留置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并对产生海事请求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权。

《海商法》第22条规定优先权的内容是:

(一)船长、船员和其他在船上工作的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请求;

(三)请求缴纳吨位税、引航费、港口费和其他港口费;

(四)请求支付海上救助费用的救助款项;

(五)因船舶营运中的侵权行为而提出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证件证明已经投保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有相应的财务担保的,其油污损害赔偿请求不属于前款第五项的范围。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优先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先于船舶优先权受偿。

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船舶优先权的船舶来行使。船舶优先权不因海事请求的转移而转移,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但经受让人申请,自法院宣布之日起60日内不得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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