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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8 09:00:07浏览88次

最高人民法院5月17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明确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本司法解释自5月18日起施行。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回复的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如何计算的批复

据了解,《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的第229条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未能在判决、裁定或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则应在迟延履行期间加倍支付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付款。当遗嘱执行人不履行时,如何计算双倍债务利息?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的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执行法官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有不同的理解,这往往导致类似执行案件的不同结果。

因此,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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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执行金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法律文件中确定的货币债务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根据原则按比例清偿,但双方在执行和解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外,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

(1)执行=法定清偿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清偿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延期履行债务利息=已付法律文件确定的货币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延期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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