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担保人不担责的5种情况,主债务人不明担保人应否担责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18 17:00:06浏览104次

在许多情况下,债务关系中应该有债权人和债务人,也可能有担保人,所以主要债务人不清楚,担保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知识,网编译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主债务人不明担保人应否担责

[案例]

原告A银行于1999年6月30日认定被告蔡为5万元贷款的借款人和保证人,并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贷款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借款借据》、《贷款催收通知书》、《房地产抵押具结书》、《房产证》、《房地产抵押具结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但被告蔡予以否认。在审理过程中,经查明上述材料中的“蔡某”并非本人签字,但《房产证》系本人签字,《房地产抵押具结书》系蔡某提供。贷款于2004年9月30日到期后,原告A银行未向蔡主张权利。2005年7月12日,原告A银行起诉人民法院,要求蔡偿还贷款本息,并依法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分歧]

在本案的审理中,对于蔡是否应当承担保证责任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抵押担保合同成立并在抵押登记后生效为有效,但主合同无效,蔡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即不超过原告A银行未收回本息损失赔偿责任的三分之一。

推荐阅读:担保无效的法律规定,担保无效主要有几种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的主债务人不明,担保人蔡不承担保证责任。

[评论]

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本案抵押担保合同不是蔡签署的。虽然蔡在0103010上签字并提供了产权证,但由于保证合同是主合同(借款合同)的附属合同,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以主合同债务人的民事责任为基础确定。

本案中的主债务是否发生仍需债权人A银行的证明。

贷款事实无法确定,本案主要债务人不明,抵押合同担保的对象失去担保意义。因此,抵押人蔡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推荐阅读:农村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有哪些,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及认定条件是什么

以上内容是相关答案。根据国家规定,如果主债务人不明,附随的担保合同和担保对象就失去了担保的意义。此时,担保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因此担保人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在网上咨询相关律师。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