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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主席,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实施办法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23 07:40:05浏览132次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结合广西地方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实施办法》。

特此宣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收制度

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税收管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流程,保障税收安全,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61条,结合广西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印制、接收、使用和管理税收票证的地方税务人员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以及征收和使用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人。

第三条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纳税或者代收代缴税款的法律凭证,是地方税务机关实际代收代缴税款的凭证,是税务会计和统计会计的原始凭证,是税务检查和管理的原始依据。

地方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应当使用税收票证。

第四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税收票证信息化,以数据信息的形式推广税收票证的使用。

第五条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七条,结合税收票证管理和征收的实际需要,除纸质税收票证基本复印件外,《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中增加一份备案复印件。

第六条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由税务会计或税票管理员负责税票管理。税务票证工作可以是一个职位、一个职位或多个职位。但是,税票管理工作和税票发行工作(包括印花税销售)应该分开,不应相互管理。

第七条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一)制定广西地税系统税收票证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税务票证的打印、接收、保管、停止、归还、遗失验证、核算、销毁等工作组织本级权限范围内的检查工作;

(三)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自行代收代缴税款代理人管理纳税人税收票证;

(四)组织、指导和实施税收凭证信息化;

(五)组织全地区地税系统税务票证管理经验交流;

(六)组织人员维护税收票证管理系统,开展税收票证管理软件系统应用培训工作;

(七)其他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地方税务局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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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职责包括:

(一)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各种税收票证管理制度的实施;

(二)负责税收票证消费计划的制定和税收票证的发放;

(三)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税务票证报表的保管、归还、移交、核算、核销、销毁和编报,并组织税务票证检查;

(四)指导和监督下级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自行代收代缴税款代理人管理纳税人税收票证;

(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税收票证管理经验的交流;

(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务票证人员的税务票证管理业务和票证系统操作及应用培训。

第九条县级地方税务局应当依照本办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职责包括:

(a)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税务机关税务票证管理人员和征管人员的票证管理和填写的培训和考核;

(四)定期组织并严格检查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税人员和自行填写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的票证;

(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收票证的清点和检查;

(六)组织本级和基层地方税务机关的税收票证核算工作和税收票证报表的编制;

(七)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税收票证管理业务和系统运行应用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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