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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共同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有哪些区别

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24 07:45:02浏览132次

首先,什么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

保证人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是一般保证。一般来说,担保人有权首先为自己辩护。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在主合同纠纷未得到审理或仲裁,债务人的财产未被依法强制执行且仍未履行债务之前,一般担保的担保人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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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一般保证人享有抗辩权,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且债务人的财产仍未通过强制执行得到清偿时,一般保证人才能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就抵押人而言,只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就可以实现优先受偿权。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债权人有双重选择,他们可以首先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得到偿付,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者他们可以直接拍卖和出售待偿付的抵押品。债权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利弊,选择行使。

二、什么是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担保

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担保。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由于连带责任保证人没有抗辩权,债权人可以在债务到期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债务到期时,债权人不能立即实现抵押权。只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能实现优先受偿权。当然,当债权人先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也可以实现抵押权,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同时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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