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担保作者:admin 时间:2020-10-26 11:20:03浏览64次
《担保法》第21条规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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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将通过的小系列详细介绍它。1、所有主要债权在担保合同中,如果没有具体的特别约定,则应视为对所有主要债权的担保。
第二,利息
利息有两种:法定利息,如迟延履行产生的利息(迟延利息),它最初来源于主债权,应予以担保;当事人约定的利息或者其他利益,虽然也从属于主债权,但只有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才能纳入担保范围。当然,如果约定利益明显不公平或者法律有特殊限制,应当依法进行适当调整或者执行。
第三,违约金
只有主债权产生的违约金才能得到保证。违约金虽然是从属性的,但在一定程度上是独立的,因此除了主债权之外,有必要签订违约金合同或设立独立条款。担保合同对违约金采取限制性的方式,要求违约金条款必须与主债权条款相结合。
Iv .毁坏
主债务产生的损害赔偿债务属于担保范围。
第五,实现债权的成本
原则上,如代理费、公证费、诉讼费等。是债权产生的负担,应列在担保范围内。因此,建议“包括但不限于代理费、公证费、诉讼费等”应在协议中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以上是提出的担保债权一般范围的一些相关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