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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怎么交,失业保险比例

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4 11:12:02浏览81次

《失业保险条例》自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在支持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发展稳定大局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当前和未来以经济建设为重点、扩大就业为重点的政策背景下,失业保险应该及时转变职能,否则将不能满足未来发展的需要。

第一,现行失业保险以短期救济为主要功能

现行失业保险有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两大功能。《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失业期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从根本上说,它是一种在短期失业期间对失业者给予救济的制度。在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中,失业人员可以在失业期间免费获得就业介绍和享受就业培训,用于增强其再就业能力。但失业人员普遍存在技能单一、文化程度较低、年龄偏大等问题,就业竞争力较弱。可以想象,一个人失业后对就业的渴望和行动,更多的是出于生存本能。虽然他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以缓解他在一定时期内的生存压力,但他仍然要依靠再就业来解决生存问题,仅靠一次职业培训很难从根本上提高他失业后的再就业能力。因此,目前的失业保险政策并不能真正达到促进就业的目的。

第二,目前的失业原因和就业条件决定了大多数失业人员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面临失业

“中国目前就业的主要矛盾是劳动者充分就业的总需求与劳动力过剩和质量不相适应的矛盾。目前,劳动力总供求矛盾和就业结构矛盾同时并存。城镇就业压力日益增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领域转移的速度加快。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交织在一起。重点是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为了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建立并不断完善三条保障线制度。但是,失业保险制度作为第二道保障线,提供的是短期救济,而第三道保障线对城镇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有着严格的限制,使得这一弱势群体的大多数可能得不到有效保障,不利于有效缓解当前的城镇贫困问题。尤其是失业者中的“4050”,由于历史原因,这些人再就业非常困难,但再就业成本高不一定好。同时,失业保险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职能细分和重叠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分散使用不仅降低了保障效率,而且阻碍了就业效率的提升。

第三,树立“以人为本,就业优先”的理念,失业保险应逐步从短期救济功能转向促进就业功能,或尝试从失业保险向就业保险过渡

著名经济学家李一宁曾说:“就业靠就业扩大,失业靠失业造成。”这是对就业和失业矛盾的高度概括,因为只有增加就业才能减少失业。失业保险向就业促进转变的核心是践行“以人为本,就业优先”的理念。其本质是积极促进就业,以减少失业,而不是被动地为失业人员提供救济,从根本上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因此,在失业初期直接将失业人员纳入低保范围,使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同时也解放了失业保险基金。结合国家出台的一系列再就业优惠政策,促进就业是首要任务,失业保险的功能主要转变为促进就业。因为失业保险的功能发生了变化,可以尝试转化为就业保险,整合整个基金的优势,利用专项资金解决就业问题。然后探索建立新的激励约束机制,比如直接分配就业介绍和培训补贴给用人单位;对吸纳失业人员较多、实际工作时间较长的单位进行分类奖励;大力发展就业岗位;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等。只要措施有效并落实到位,不仅会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还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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