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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答复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办公室《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金老舍
丢失函[2001]6号)收悉,答复如下: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
关于社会保障改革中人事劳动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第号)
332号)规定“军事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从2000年7月1日起参加国家规定
地方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中,“军事机关的事业
“单位职工”是指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中所有不具有军人身份的职工。即:列入军队队列编制
本岗位职工和未纳入军队队列的职工(含合同制)及其就业情况
他的员工(不包括退休人员)。
二、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应如实提供职工人数,按照规定缴费
工资基数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军队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的参保人员姓名。
单和工资支付等。为缴费单位和个人办理参保手续,建立缴费记录。军队
队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失业时,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费
失业保险,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
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
200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