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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4 16:03:02浏览145次

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答复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办公室《关于军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金老舍

丢失函[2001]6号)收悉,答复如下: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

关于社会保障改革中人事劳动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第号)

332号)规定“军事机关和事业单位的职工从2000年7月1日起参加国家规定

地方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中,“军事机关的事业

“单位职工”是指军队机关、事业单位中所有不具有军人身份的职工。即:列入军队队列编制

本岗位职工和未纳入军队队列的职工(含合同制)及其就业情况

他的员工(不包括退休人员)。

二、军队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应如实提供职工人数,按照规定缴费

工资基数等。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军队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的参保人员姓名。

单和工资支付等。为缴费单位和个人办理参保手续,建立缴费记录。军队

队事业单位参保人员失业时,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费

失业保险,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人事部办公厅

解放军总后勤部司令部

200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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