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5 16:12:02浏览89次
一、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7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进行审核合格。
二、失业人员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6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凡要求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以《就?失业证》向户籍所在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表》,经审核后,于指定日期到街道保障中心失业保险窗口领取并发放银行存折。
三、失业人员应于每月5日至25日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不支付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委托其他家庭成员代为办理相关证件:
1.失业人员住院期间患病(凭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
2.患重疾的无业人员行动不便(凭医院诊断证明);
3.失业人员患精神病住院治疗(凭医院诊断证明);
4.失业妇女产后三个月内(凭婴儿出生证明)。
四、失业保险每6个月为一个申领期,在申领期内,失业人员应接受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和职业指导,主动接受就业推荐。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推荐就业的失业人员,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