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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自动离职可以领失业保险吗

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6 08:48:01浏览87次

案例来了:

小张,广东人,在北京某公司工作五年多,公司也比较正规,社保公积金正常缴纳。今年10月,小张打算辞职回广东老家工作,并提出从公司辞职。办理离职手续时,小张想起交社保有失业保险。辞职期间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吗?

领取失业救济金的问题可能会被很多朋友忽视,他们普遍认为自己很快就能找到新的工作,不能认为自己在辞职期间失业。这里提醒大家,领取失业救济金是有文章可做的。

我们知道,根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条例,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我们所说的“三险”或“五险”包括失业保险。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各省市不同,可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二)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工作要求。

那么,哪些情况可以归类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可以将下列情形归类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1.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或经双方协商单位提出解除的);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劳动条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拖欠工资,或者未按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因用人单位扣押身份、资格、资格等文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因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9.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未经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

符合上述条件的,终止劳动关系应为“无本人意愿终止聘用”,单位可以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

可能有朋友会说,类似小张的情况,公司没有违法劳动法规,他自愿辞职,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本人自愿辞职的,不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形,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

但按照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程序,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一般来说,只要提供能证明“无本人意愿”终止就业的材料,本人就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社保机构不会核查材料是否属实。

所以,如果你主动辞职,想领取失业救济金,可以和单位协商,看能否在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时,把原因归咎于个人。这样不会给单位造成任何损失,可以领取。

此外,失业救济金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比如辞职或者在外地失业的人,可以一次性支付,具体看当地规定。

关于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标准,根据第《失业保险条例》号条例,失业人员失业前工作的单位和本人符合条例规定:

如果累计支付时间少于1年且少于5年,则接收un的最长期限

再就业后,如果再次失业,会重新计算缴费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具体金额和征收月份各地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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