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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是什么,失业保险办理

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7 09:09:02浏览137次

一、失业保险费缴纳比例、基数以及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从工资中依法代扣代缴。

职工工资低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工资高于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的,职工应当按照本市社会保险费最高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告知劳动者。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期应纳税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单位和本人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一年失业保险费;

2.因本人意愿而中断就业;

3、已登记失业,并有工作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特别是第2项,职工自愿辞职的,不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照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

1.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一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2.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3.失业前累计缴费不满五年不满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4.失业前累计缴费满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再就业后再次失业的,重新计算缴费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但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为24个月。

三、失业保险申领程序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当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持原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时到其所在街道或城镇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三日内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登记证。

失业人员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60日内,持失业登记证和个人身份证明,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本市无户籍的,由本市居住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四、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规定

自2015年1月1日起,天津市实施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条例》,具体规定如下:

1.如果本市用人单位跨统筹地区调动组织系统或者员工跨统筹地区工作,需要调出

三、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或正在从外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可向户籍所在地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将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资金划转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管理部门。转移失业保险金包括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补贴和就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补贴、就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总额的50%计算。

四、户籍在本市、在外省市与用人单位终止或终止劳动关系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或在外省市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转移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县级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转移手续。失业保险待遇资金转入我市后,按照我市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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