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五六懂法网!

五六懂法网

你想看法律的都在这里
五六懂法网
当前位置:

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最新规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7 09:54:02浏览56次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其累计缴费时间的差异,分为三个档次:

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不满5年的,可以领取最多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不满10年的,可以领取最多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累计缴费时间超过10年的,最多可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条例》中,缴费时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不能理解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具体操作中,各地可以在同一档次内,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的长短,拉开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差距。比如失业人员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不满1年不满2年的,可以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2个月;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至于具体等级如何划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定的18个月和24个月的享受期也可据此划分具体档次。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情况不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也有一定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条例》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和缴费年限过于细化,在具体实施中难以操作。基于这个考虑,《条例》并没有将享受待遇的期限划分为缴费期限,只是确定了一个大的原则。

《条例》 1993 《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规定,按照失业前连续工作时间改为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计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限。主要考虑两点:一是要把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权利紧密结合起来。缴费时间越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越长。未按规定缴费的,在计算其缴费年限时应扣除,这是强化员工缴费意识的重要手段;二是允许以累计缴费时间之和作为确定享受期限的标准,有利于保护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于那些失业前多次换工作单位,参加过失业保险的人,这种精神更体现出来。从这个角度来看,也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促进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

分享到: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新标签

NEWS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