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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失业保险怎么才能领取,失业保险怎么发放

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7 10:03:02浏览99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职工、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以下统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失业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本市失业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区县经办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失业保险工作。

第二章失业保险费的征收

第四条缴费单位必须按照应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按照其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办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缴费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就业之日起按月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缴费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失业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六条缴费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企业、自收自支机构在缴纳所得税前缴纳,由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其主要来源为全部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事业性收费中的固定财政拨款。

第七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章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组成:

(一)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利息;

(3)适当的财政补贴;

(4)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九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失业保险;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丧葬补助金;

(四)失业人员接受职业培训、就业介绍等促进就业补贴。补贴办法和标准按照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分开管理,财政部门依法监督。

按照国家规定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同期城乡居民存款利率和债务利息计息。I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机构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由财政拨款。

第四章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和发放

第十六条凡缴费单位和个人已参加失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纳的,其职工失业后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失业保险: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二)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工作要求。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情形:

(一)解除劳动合同;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的;

(4)根据《劳动法》第32条第2项、第3项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金。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应当恢复享受失业保险金:

(一)再就业;

(二)应当征集服兵役的;

(三)被全日制中等学校录取或者出国留学的;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或者劳动教养的。

第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金: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移居国外;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劳动者失业后,缴费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证明、参加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经济裁减人员审批意见等相关材料报市、县经办机构备案。

缴费单位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后,凭失业人员档案及其他相关材料,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档案转移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并及时向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缴费单位未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档案转移、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手续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使失业人员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再就业的,缴费单位应当依法赔偿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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