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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7 15:21:02浏览97次

[颁发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文件编号劳动部〔2004〕16号

[发布日期]2004年9月30日

[生效日期]2004年9月30日

[到期日期] -

[类别]政策参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系统的通知

(劳动部〔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了提高失业管理和失业保险的宏观决策水平,根据金保工程建设的任务安排和劳动和社会福利部《关于全面实施金保工程统一建设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的意见》(2003)174号文件的要求,我部决定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的基础上,依托“金融保险工程”信息网络,2006年,市、省、中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了对登记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信息监测,为各级政府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市级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基本信息数据库。在建设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各地城镇劳动保障部门应按《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基本项目及指标说明》(附件1)和《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标准及数据库结构》(附件2)的要求,每月将已登记失业人员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原始信息(以下简称“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原始信息”)转入全市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中心交换区,并上传至省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

(二)建立省级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库。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数据中心将辖区内城市上传的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原始信息合并到省级交换区,每月上传到部数据中心,同时添加到省级数据中心决策区,形成省级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库。对于未建在城镇的数据中心,原有业务信息集中在省级数据中心,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完成监测数据从生产区到交换区的转换,上传至部数据中心。各市直接完成本市所有数据的转换,并将数据上传至部数据中心。

(三)建立全国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库。劳动保障部每月将交换区省级数据中心上传的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原始信息进行合并,添加到决策区,建立全国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库。

(四)中央、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统一的技术要求和进度要求,分别建立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信息分析系统(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信息分析内容见附件3)。

三、岗位要求

(1)2005年,我部将选择15-20个省市之间、省与省之间、部门之间上传监测信息,完成省级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库建设。其他省份要积极创造条件,做好准备,2006年上半年完成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库建设,并上传数据。同时,我部将指导各省、地级市在各自辖区内逐步开展监测信息分析。

(二)根据《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标准及数据库结构》(附件2),各地要做好资料整理和核实工作。去圣

(五)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地区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实施方案,明确分工,确定主要实施单位和责任人,并于2004年底前将实施方案上报我部信息中心。

(六)各地信息化建设综合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监测数据的管理和技术支持工作;就业服务、失业保险等业务部门要充分利用数据中心存储的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信息,监测分析全省各市失业人员和失业保险待遇分布情况,为宏观决策提供支持。

(七)从2004年第四季度起,部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纳入财政保险项目调度系统,并对各地工作进行调度和监督。同时,将组织专项检查,重点是监测工作的准备,包括基本工作标准、数据库指标体系的实施、基本项目的建立和完善、数据的记录。监测工作中遇到的一切问题,请及时向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附:1。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基本项目和指标说明(略)

2 .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数据标准及数据库结构(略)

3 .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监测信息分析内容(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0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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