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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8 11:30:04浏览69次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组成: (一)城镇企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利息; (3)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专项基金。其特点:一是强制性。即国家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在规定的范围内向用人单位和个人征收社会保险费。付款人必须履行付款义务,否则构成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哪些单位、哪些人员应该缴费、如何缴费,由国家规定,单位或个人没有选择的自由。 第二,无偿。即国家征收社会保险费后,不需要向缴费人偿还或支付任何代价。 第三,是固定的。即国家根据社会保险的需要,预先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对象、缴纳基数和缴纳比例。在收款时,不得因付款人的具体情况而随意调整。固定性也反映在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上,这些基金被指定用于特殊目的。

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国家一般采取五种方式筹集失业保险所需资金:一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二是由用人单位和国家双方共同承担; 第三,由职工和国家共同承担; 第四,由国家、职工、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第五,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雇主承担失业保险所需全部资金的国家,主要采取征收保险税的方式,目前只有个别国家采用。国家主要采取收费和设立基金的方式。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实行基金制,采用用人单位缴费和财政补贴作为基金来源。实践证明,该基金制度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能够为失业保险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但由于用人单位缴费有限,员工个人不缴费,导致征缴额度有限,资金承受能力较弱。如果征收比例大幅度提高,必然会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目前国家财力不足,部分企业处境艰难。适当提高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实行个人缴费是可行的,也有利于增强员工的保险意识。

失业保险费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因此,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保证基金的支付能力,有效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所需的资金支出。发展失业保险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责。一方面,政府应组织失业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另一方面,当失业保险费不能满足需要时,它还负责通过财政补贴来确保基金支出的需要。收取的失业保险费按规定存入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利息收入并入基金,是保证基金不贬值的重要措施。其他资金是指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和应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罚款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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