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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贯彻

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8 14:15:01浏览73次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1993年11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待业保险办法》号文同时废止。

(一)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条例》和本意见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2)上述单位的失业人员按照《条例》和本意见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铁路局、新疆石油管理局负责承担本系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四)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自治区《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意见》的规定征收。

(五)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由州(地、市)统筹(乌鲁木齐铁路局和新疆石油管理局)。实行自治区、州(地、市)两级管理。

(六)在自治区建立失业保险调节基金。失业保险调节基金以州(地、市)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础,由自治区按15%的比例解决。如果不按时解决,将按日收取未付款额1 的滞纳金。失业保险调剂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七)失业保险调剂金主要用于州(地、市)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和失业保险宣传、培训等业务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八)州(地、市)失业保险基金不足以使用时,应先在其历年累计结余中自行调整;调整后,如仍不足,自治区失业保险调整基金将再次调整;自治区失业保险调剂金不能满足的,由统筹地区财政补贴。

(九)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培训合格并实现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不超过400元的标准对职业培训机构进行补贴。

(十)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就业服务。凡推荐失业人员成功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不超过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机构补贴。

(十一)从1999年1月起,各地不得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和社会所需资金

1 . 1986年12月31日前失业的企业和企业管理机构人员,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时间;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时间可视为缴费时间;1998年7月1日以后,单位和个人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视同缴费时间。

2.1998年12月31日前,国家承认的连续工龄可视为缴费时间。从1999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视为缴费时间。

(1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按以下方式确定:缴费时间1年以上不满2年的,发给3个月;缴费时间超过2年不满3年的,发放6个月;缴费时间超过3年不满4年的,发放9个月;缴费时间超过4年不满5年的,发放12个月;缴费时间超过5年不满6年的,发放14个月;缴费时间在6年以上的,每1年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重新就业或者重新失业的,应当重新计算缴费时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但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1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失业保险金第一至第十二个月,每人每月领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如果失业保险待遇从第13个月持续到第24个月,每人每月将获得当地最低工资的55%。每人每月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

(十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的,可以凭当月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门诊或住院医疗补助。门诊或住院医疗补助每月只能享受一次,不能同时享受。其中,缴费时间不足1年不满5年的,门诊可按月失业保险标准的20%领取,住院可按月失业保险标准的60%领取;缴费时间在10年以上的,门诊可按月失业保险标准的30%领取,住院可按月失业保险标准的65%领取。

(十七)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未提前续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审核批准,发给一个月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60%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十八)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失业保险手册》和本意见,加大工作力度,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率。本意见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9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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