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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8,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

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8 19:45:03浏览96次

nbsp。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和《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以下简称两个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首先,我们要进一步提高对实施两个条例重要性的认识。国务院发布的这两项规定,是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两个条例,领会精神,提高认识,把贯彻实施两个条例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好落实。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广大基层干部职工了解两个条例的内容,增强遵守和执行两个条例的意识和依法做好社会保险的法律意识。

二、进一步加强对实施两个条例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要认真做好这项工作。要结合养老保险的拓展,组织专职人员或由再就业服务分中心具体负责,逐项落实两个条例的内容,层层分解目标任务,责任到人。年底结合检查,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任务完成,逐级考核相关人员绩效。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和落实责任制,推动两个条例的全面实施。

三、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制度。按照两个条例的规定,各基层单位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登记等制度。对照两个条例的相关内容,在完善我市各项社会保险措施的基础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不论单位性质、就业形式、户籍所在地,都要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在第三季度对全市登记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鼓励企业依法自愿登记,巩固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基础,将社会保险范围扩大到所有单位。要重点对新参保单位进行登记,使这些企业能够严格按照两个条例的规定进行经营。要继续做好下岗职工和转移劳动关系职工的社会保险登记工作。通过严格登记,做好这些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衔接,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各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根据自身条件建立规章制度,实行社会保险登记制度。

四、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债务回收工作。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的年度扩产和清债任务要求,结合两个条例的实施,提高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保的自觉性。对于参保企业,应严格执行缴费制度。缴费单位按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必须依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养老金。各区、县、委、局要配合劳动部门做好工作,对拖欠企业进行整理、排队,有能力的限期缴纳;做还款计划有困难,按月支付。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履行审核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的职责,不断加强执法和监督

(二)国有企业违反两个条例的主要责任人,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会同企业主管委局(总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同时,在拖欠和拒付期间,取消企业人员申请出国资格,取消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的先进资格。企业不准用公款买车买房,责任人不准提拔,年薪奖金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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