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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10:33:02浏览112次

[颁发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件编号[2002]19号劳动和社会福利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2年1月25日

[生效日期]2002年1月25日

[到期日期] -

【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检查

《失业保险条例》实施通知

(劳社部〔2002〕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颁布《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三年来,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完善相关政策、扩大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和管理、规范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和发放、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促进了失业保险制度建设,为推进改革、维护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未来一段时间,失业保险将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和繁重的任务。认真总结《条例》的实施情况,找出差距和问题,研究制定对策措施,做好当前和今后的失业保险工作,意义重大。经部领导同意,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条例》执行情况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首先,检查内容

(一)制定和实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检查《条例》是否授权省人民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地方政策是否与《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一致。

(二)扩大工作覆盖面。重点检查参保人数与参保人数的差距(根据国家统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并分析原因;中型企业和省属企业参保情况;事业单位参保情况;列明未参保单位的原因、数量、分布及拟采取的措施,列明100人以上未参保单位名单。

(三)资金的筹集。重点检查缴费基数是否准确,包括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对比;每月人均缴款的变化;失业保险费征缴方式的调整;2001年当期和累计欠费,并列出累计欠费100万元以上的单位。

(四)失业保险金的支付。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应引起和不应引起的问题,涉及人数、原因和应采取的措施;是否存在骗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向不符合条件的人支付失业保险金)及防范措施;是否实行代理签发单据,凭单据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办法;是否按月审核发放失业保险金;各统筹地区按基金实际支出计算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额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其原因。

(5)资金管理。重点检查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的执行情况和未进入财务账户的原因;统筹基金和调节基金的设立和使用;是否有超出《条例》规定范围的支出项目和金额;收回和纠正违规使用的资金。

(6)基础工作。重点检查财务和统计系统的执行情况;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资金保障;管理服务措施的实施;服务对象对代理机构的工作作风是否满意;计算机应用与网络建设。

二、组织实施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失业保险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自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在自查的基础上选择有代表性的3-4个统筹地区进行抽查,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三、时间安排在3月15日前,统筹地区自查,并将自查结果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3月30日前,省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完成抽查,总结辖区内各地区的总体情况,并形成书面报告报我部。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检查活动的意义,认真组织实施。通过检查,总结好的做法和成功的经验,找出问题和差距,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把《条例》落实到位。通过这次检查,可以促进失业保险政策的实施,提高工作质量,为失业保险发挥更大作用奠定坚实基础。如果您在工作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的失业保险部门。

200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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