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29 11:48:03浏览74次
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永〔2004〕5号)和《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永〔2004〕96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对我市失业保险标准调整如下:
从2004年10月1日起,全市失业保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34元。医疗补助标准调整为:不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每人每月22元;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单独参加住院保险,每人每月44元。同时,应当相应提高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失业保险水平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拨付。
2004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