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失业保险作者:admin 时间:2021-03-30 09:15:02浏览72次
1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向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待遇或者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证件,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追回被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纳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