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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2 15:24:03浏览123次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1年8月5日

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泸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城镇廉租房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人民政府向具有我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阳区、龙马潭区和纳西族区的城市廉租住房管理。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市廉租住房实施方案。

市财政、物价、民政、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配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实行住房分配和租金补贴两种方式。

第六条廉租住房来源:

(一)腾退符合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标准要求的原直接管理的公有住房;

(二)市人民政府出资建设的廉租住房;

(三)市人民政府出资购买的廉租住房;

(四)社会对廉租住房的捐赠;

(五)市人民政府采取其他渠道筹集的廉租住房。

第七条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来源:

(一)市人民政府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部分;

(3)各行各业的捐赠;

(四)市人民政府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八条廉租住房资金应当存入财政部门专门账户,专项管理,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维护、租金补贴和廉租住房的筹集。

财政部门应监督廉租住房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九条廉租住房建设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或者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江阳区、龙马潭区或者纳西族区城镇常住户口;

(二)人均住房面积未达到市人民政府当年公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面积标准的;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有突出贡献的市级劳动模范、先进人物和优秀职工家庭,优先租赁廉租住房或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二项条件,经济和住房确有特别困难,但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可以申报廉租住房或者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但排列顺序应在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家庭之后。

第十一条每个家庭只能租一套相当于租住人口的廉租房。但家庭成员过多,生活不便的,需要分开居住的,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分开申报。

第十二条每套廉租住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室内设施设备能够保证正常使用,装修标准为普通装修。

第十三条廉租住房实行廉租原则,租金标准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租住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缴纳租金。如确实无力支付,可按规定申请减免、减征或免征。

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根据家庭人口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城市最低住房标准,补足标准住房面积、超标租金

(1)应用。申请人必须持有:1。书面申请;2.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的证明;3.单位证明;4.申请人家庭户口簿;5.与申请人同住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6.申请人现居住在他所拥有产权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租住公房的租赁证,或者租住私房的租赁合同;7.领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是为了取证;8.其他相关证明和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泸州市城 镇廉租住房申请表》或《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申请表,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者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印章。

(2)注册。将填好的《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申请表》或《泸州市城镇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申 请表》及相关证明复印件送至市房产管理部门,初审后正式登记。

(3)考试。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登记顺序,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逐户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4)宣传。经审核符合廉租住房租赁条件或符合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申请人,通过媒体或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公示期为15天。公示后无异议的,纳入租住廉租住房或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对象范围。

(5)审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6)租金的分配。经批准后,按照受理申请的登记顺序重新编号,待家庭成员、住房困难、住房情况、登记顺序综合平衡后,再进行租房。对于已经确定租廉租房的,发放《廉租住房安置通知书》;对于已经确定领取廉租房租金补贴的,会发给《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书》。

(七)签订租赁合同。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廉租住房安置通知书》或者《廉租住房租金补贴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与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者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的有效期各为一年。

第十六条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和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格式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

廉租住房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当在租赁期满30日前申请续租。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对符合续租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对不符合条件、不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原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在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腾退廉租住房。

廉租住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时不能续签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也不腾退廉租住房。如果确实很难再找到房子住,根据承租人的经济情况,根据不同的市场租金档次,确定租金并收取。

廉租住房承租人愿意购买廉租住房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严格遵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协议期满,需要继续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提出申请。经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对符合领取条件的,续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续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

第十九条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者迁出,共同生活且具有相同户籍的家庭成员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当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承租人应当爱护和合理使用廉租住房,不得增加楼层、改建、扩建或者改变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住房使用性质。

第二十二条廉租住房承租人不得擅自占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影响环境美观。

第二十三条廉租住房产权属于国家所有。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廉租住房产权管理,建立住房动态档案。

第二十四条市廉租住房管理机构应当履行廉租住房的维护义务,保证廉租住房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卢希安县、合江县、叙永县和古蔺县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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