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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杭州市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

来源:廉租房作者:admin 时间:2021-04-22 15:29:02浏览64次

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01年12月31日

安徽省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向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租金补贴,或者以低租金方式分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普通住房(以下简称分配住房)。

廉租住房的具体提供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中长期供应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省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财政、民政、规划、物价、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土地、规划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筹集:

(一)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廉租住房供应计划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资金部分;

(三)公房出售后的部分净收款由直接管理;

(四)接受社会捐赠和通过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廉租住房资金纳入政府住房基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住房租金补贴或建设和购买租赁住房。城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筹集和管理的监督。

第六条配租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建设或购买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二)认定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公有住房;

(三)社会捐赠和以其他方式筹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标准的普通住房。

建设或者购买租赁住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规划、规划、税费等方面给予优惠。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月人均收入不超过所在市、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居住面积不超过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至少有一人取得非农业常住户口5年以上;

(四)家庭成员为2人以上(含2人),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第八条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三)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四)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家庭进行审查。经过检查,

每个申请家庭只能租一套相当于常住人口的分配住房。出租屋人均居住面积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人均居住面积超过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超出部分按标准租金计算出租。

第十一条申请家庭出租房屋,应当与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办理出租手续。原承租的公有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收回其租赁权利,继续用于廉租住房配租。

配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申请家庭领取租金补贴的,应当与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签订租金补贴协议。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月发放租金补贴,专项用于补贴申请家庭的住房租金。

租金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价格和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申请家庭应当如实提供情况。申请家庭通过虚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伪造有关证明等方式获得已分配住房或者住房租金补贴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追回已分配住房或者住房租金补贴。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安排的家庭,应当重新等待。

第十四条出租带租房屋的家庭,因成员增加需要增加带租房屋面积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重新申请,经审核登记后,等待出租。

第十五条出租房屋的家庭应当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合理使用房屋,保证建筑结构安全和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以租代租的家庭,不得转租、转让、转借给他人或者将所租房屋空置,不得擅自增加楼层、改建、扩建或者改变所租房屋的建筑结构、设施设备,不得改变所租房屋的用途。

第十六条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在每年年底向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并核实情况后,发现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两年超过所在市、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者住房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租赁条件的,应当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贴或者通知租赁家庭在三个月内退回所分配的住房。如果出租屋家庭腾退出租屋确有困难,可在一定期限内按标准租金续租。具体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分配租赁住房或者支付住房租金补贴后30日内,公布分配租赁住房的承租人的基本家庭情况、住房面积、住房位置、基本家庭情况和租金补贴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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