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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伤认定处理指南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4 07:30:03浏览74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学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4.受伤员工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双面);

5.受伤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6.两份书面旁证(证人证词)原件(两名证人各一份)和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7.医疗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首诊病历、出院病历、疾病诊断证明(工伤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未出院提供)、首诊x光片、CT、MRI报告等。对于脊柱损伤(颈椎、胸椎、腰椎),应提供损伤后一周内的磁共振报告;

8、委托他人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出具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宁波工伤认定相关事项证明材料

1.《宁波市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一式四份,由申请人(雇主、受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根据员工的残疾程度填写。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员工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免冠照片四张;

4 .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包括:

(1)精神病患者必须提供宁波市康宁医院疾病诊断证明;

(二)职业病病人应当提供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或者鉴定证明(病历原件、检查结果等)。);

5 .病历(包括出院小结)、各种实验室检查、专项检查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6.根据不同的疾病,应分别提供以下原始文件。如复印件加盖医院医学教育科公章:

(1)心脏病患者:近期动态心电图和心脏超声(包括心功能测量)报告;

(2)肝病患者:近期肝功能、凝血酶原时间和b超报告;

(3)肾病患者:远程和近期肾功能和尿常规检查单;

(4)血液病患者:长期和短期血常规及骨髓穿刺病理报告;

(5)肺部疾病患者:胸片及报告、肺功能检测报告;

(6)脑血管意外:头颅x光片、CT、MRI及报告;

(7)眼科疾病患者:近期视力、矫正视力和视野检查数据;

(8)耳部疾病患者:耳部诱发电位报告;

(9)骨科患者:x光、CT、MRI及报告。

特殊疾病需要特殊病历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解释并要求申请人提供。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

2.《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法正[〔2003〕52号)

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

5.《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的批复》(劳动部浙92号[2005)

6.《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 (甬法正[〔2004〕32号)

7.《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医疗管理与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甬劳社工伤[〔2004〕99号)

8.《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办法》(甬劳社工伤[〔2004〕107号)

9.《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甬劳社工伤[〔2004〕110号)

10.《转发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工伤[〔2006〕157号)

11.《宁波市职工工伤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标准》(甬劳社工伤[〔2008〕152号)

1.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2、一次性死亡补助金=48个月至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总体规划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3、供养亲属抚恤金

标准是:

配偶=员工生前工资×40%

其他亲属=工资

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款规定的待遇。**类至第四类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依赖他人的帮助或采用特殊设施,否则生活无法维持。

B.意识丧失

C.由于各种活动受到限制,卧床不起

D.社交完全丧失

A.日常生活随时需要帮助

B.所有的活动都是有限的,仅限于床上或椅子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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