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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工伤期间待遇由谁承担,退休的劳务工出了工伤有哪些待遇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娄翠桃 时间:2021-09-17 13:22:14浏览142次

一、劳务工工伤期间待遇由谁承担?

1.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承担劳务派遣劳动者造成的工伤。参见《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继承人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合同制管理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地单位承担。

员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人员可以约定赔偿措施。

2.医院出具的工伤医疗期间,工资按原工资发放,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一般情况下,停薪留职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重伤或者特殊情况,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将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二、 最新工伤认定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的;

(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被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被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三)在部队服役,因战致残或者因工负伤,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具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劳动者,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种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伤亡的;

(二)醉酒造成人员伤亡的;

(3)自残或自杀。

主要原因是市场上劳动关系的合作模式是多元化的。除了由劳务派遣公司直接派遣给用人单位外,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之间还形成了一种共同的合同管理模式。这两种不同的情况会导致工伤处理责任主体的变化。劳动者应当享有的一切工伤待遇,与其他劳动者没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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