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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工伤认定程序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4-04 09:49:58浏览85次

工伤的识别需要一个规定的过程来识别它们。如果事故涉及工伤,当事人需要了解相关知识。工伤认定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

1.申请时效的条件

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公出差发生的意外伤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用人单位书面申请并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天。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职工个人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受伤员工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劳动关系有效证明(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无需提供个人声明);

(五)两个以上证人的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后诊断证明、新诊断病历和住院病历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鉴定文件。

(七)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二。接受

1、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伤认定申请补正材料告知书》,并将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并自更正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接受或拒绝的决定。

3、受理,签发《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如果不接受,将发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期限的;

(三)总体规划区内不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暂停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发放《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并在劳动争议处理期间按法定程序处理;

(二)有关部门需要以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三)因其他不可抗力,难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6.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团体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

3.如果雇员或其直系亲属认为这是工伤,而雇主不认为这是工伤,雇主应承担举证责任。如需用人单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应制作《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并发送至相关用人单位。

收到《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后,发包人应及时提交相关证据(包括发包人对伤亡事故的意见、物证、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拒不接受《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拒不提供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5.对于材料确凿、事实清楚的工伤案件,做出结论并出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

四.交付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法律文件的传递应按照《工伤认定决定书》传递时的规定进行,并填写《民事诉讼法》。

V.处理机构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司。

以上是《职业病工伤认定程序》的全部内容。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请咨询五六懂法网律师。

责任编辑:琴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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