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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死亡如何定性,驾车施工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7-19 09:25:02浏览53次

[案例]

2007年3月26日,在福建省牟伟某高速公路施工期间,水泥罐车司机将水泥浆从搅拌站开到施工道路的前半坡卸下水泥浆。与此同时,另一辆建筑卡车不得不经过。牟伟决定把车开到一边,因为半坡的启动轮滑了一下,整个水泥罐车都翻了出来,压在工地的看料棚上,造成看料棚里的夏某当场死亡。

[不同意见]

对这个案件的定性主要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魏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魏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三种观点认为,魏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评论]

提交人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交通肇事罪和重大责任事故罪都是过失犯罪,但其成立的时间条件和空间范围有很大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造成交通事故罪原则上只能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将“道路”扩大到“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在建高速公路的施工便道显然不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而是在建路段。魏的行为不是运输活动,而是施工现场的“生产经营”行为;交通肇事罪具有危害交通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本案中,魏在施工道路上行驶,不可能危及交通公共安全。

其次,魏的行为既符合过失死亡罪,又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法条竞合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相比,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特殊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一般规定。行为符合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过失死亡罪还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本案也应适用特别规定,并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量刑。

魏的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刑法》第134条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限定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刑法修正案(六)》扩大了重大责任事故罪主体的适用范围。从立法意图来看,修改本罪的目的是扩大适用范围,进一步保障安全生产。

原“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迫劳动者冒险违反规章制度”修改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有三种基本犯罪:一是生产经营中的犯罪(主体是生产经营中的所有人员);二是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三是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的。本案中,魏违反了安全操作规程,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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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李大庆律师

广东广州

李大庆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他是著名的法律咨询服务门户网站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资深专职律师,从事律师行业十余年。他在公司法律事务、房地产建设、投融资、合同债务、工伤、婚姻家庭等民商法和刑事辩护领域进行了长期深入的实践和理论研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素养,成功地代表了更多的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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