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3 19:45:02浏览127次
工伤认定法是如何规定的,中国对工伤认定的最高司法解释是什么?接下来,网的小系列为大家汇编了一些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最高工伤认定法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第十四条第(六)项“我的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吸毒”、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使用主管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证明、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书。
上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前款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其提供的有关证据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有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负有工伤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时,职工所在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死亡或者受伤的,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三)被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员工在工作中发生伤亡事故的,指定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四)用人单位违法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的,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员工在从事承包业务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经营对外业务,被聘人员在工作中死亡或受伤的,挂靠单位为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有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且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其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
(二)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或者被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的员工受伤的;
(3)在工作时间内,往返于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的员工因工作而受伤;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关的,在工作时间和合理区域内。
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a)雇员因工作需要被雇主指派或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
(二)员工被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开会期间;
(三)员工因工作需要进行其他活动期间。
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或者参加用人单位安排的学习、会议的劳动者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
(一)在合理时间内上下班往返工作和住所、经常居住地和宿舍;
(二)在一个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