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0-09-25 11:20:03浏览51次
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对现行法规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包括“删除机动车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虽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对这些修改作了详细说明。但是,笔者仍然认为征求意见稿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我们不应简单地删除现行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工伤”的规定,而应充分考虑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的不同特点。从法制办给出的删除理由来看,一方面是为了进一步理顺法律关系,另一方面是为了简化复杂性,永久消除纠纷。公众可以找到足够的理由来反驳立法局的两个基本依据。例如,当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雇员可以从强制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中获得赔偿,也可以通过民事赔偿来解决。但是,上下班的方式是完成工作不可缺少的准备和延伸阶段,因此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并不明显不合适。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仅要为工伤保险的核心情形提供保护,还要为非核心情形提供保护。社会进步需要逐步扩大工伤保险的范围,而不是反过来。
为此,笔者建议保留“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应认定工伤”的规定,但可采用“高不低”的方法解决重复赔偿问题,即如果交通事故赔偿高于或相当于工伤保险赔偿,员工将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低于工伤保险补偿的,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应扣除事故当事人已经支付的金额。
其次,修订后的“无工伤认定”范围仍然过大。征求意见稿虽然改变了现行规定中“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伤害”不应认定为“犯罪”的情况,但相当于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值得肯定。但是犯罪的严重程度没有区别,显然不公平。笔者建议工伤罪至少应限于故意犯罪,而不应包括过失犯罪。如果我们想排除过失犯罪,我们也可以从处罚的轻重角度来设定具体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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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杨鹏林
浙江杭州
杨,浙江金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国教师协会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员,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毕业后,他在企业和集团公司工作多年,在劳动争议、公司法、债权债务等方面有很好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在执业过程中所承办的案件中,我们始终坚持诚实、尽责、受委托、忠于他人的原则。现在,他与几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组成了一个团队,为客户提供更全面、更高效的法律服务。专业领域:债权债务、婚姻继承、法律顾问、劳动争议、公司法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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