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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和人身损害的区别,人身损害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最新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1-02-27 19:50:03浏览127次

劳动者因被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而遭受人身伤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领取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赔偿金后,是否会向侵权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是否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五六懂法网网详细介绍你。欢迎阅读。工伤和人身伤害竞争时如何赔偿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公民身体受到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的丧葬费、必要的生活费和其他费用。

因此,第三人侵害他人造成身体伤害的权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侵害人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这是合理的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失去工作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号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告诉他们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有权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赔偿。人身伤害是由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也有权向第三人要求人身伤害赔偿。

由此可见,在工伤保险赔偿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竞争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排除同时提出两项索赔的情况。

情形

李是乐安县* *公司的老工人。2008年2月13日15: 00,因雪灾,李根据县供电公司的工作安排,急需前往乡镇进行抢修,于是与同事张一起驾驶摩托车。当他到达曾田镇农贸市场的路段时,他驾驶刘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李受伤。两次住院,共70天,医药费28056.12元。李被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李多次要求县供电公司按工伤赔偿,但县供电公司以李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为由拒绝赔偿。因此,李于2010年5月27日向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因此,李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县供电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李医疗费72,756.12元。

困境

对这个案件的处理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李在工作中受伤,也是因为交通事故。本案有两种法律关系。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李应当先按照交通事故的法律关系进行赔偿,然后对不足部分进行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既有工伤保险请求权,又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李灿同时行使这两项权利。也就是说,李灿既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又有工伤保险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李是工伤,而丙

由此可见,工伤保险赔偿与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竞合时,适用相应法律的司法实践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从程序方面,受害人是否可以同时选择两种不同赔偿请求的诉讼,即选择一种赔偿请求后,是否可以选择另一种诉讼请求?法院是否可以受理第二次诉讼,或者以“此事不再处理”为由驳回。其次,从实体层面来说,被害人在选择两种赔偿请求时,能否基于两种请求支持其合理的赔偿项目,即能否同时获得双倍赔偿?其相应的主张会得到充分的支持,还是只在以前的诉讼没有提起或没有得到充分赔偿的范围内得到支持?

总结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害而遭受人身伤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有权因工伤事故要求工伤保险赔偿,有权因第三人侵害而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虽然它们基于相同的损害事实,但它们存在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并不相互排斥。

首先,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工伤保险的赔偿关系。国家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在工作中遭受事故或职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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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雇员得到医疗和经济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的职工有权领取工伤保险赔偿金,享受工伤待遇。因此,只要客观上存在工伤事故,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就存在工伤保险赔偿关系。不需要审查工伤事故的原因来确认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即使工伤事故是由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害或者工伤职工本人的过错造成的,也不影响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其次,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工伤职工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形成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要求人身损害赔偿。侵权债务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工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再次,从法律角度来看,人身损害应享有保险赔偿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根据《保险法》第46条“被保险人在领取保险金后,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身故、伤残或者患病的,有权向第三人主张赔偿”,虽

然工伤保险不适用《保险法》的规定,但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实际上是支持人身伤害取得双倍赔偿的。这是因为人身伤害不同于财产损害,即人的生命和身体不能决定其价值,不能用经济利益来衡量。金钱赔偿只是对受伤者或其家属的一种补偿,而财产损失是以经济价值来衡量的。因此,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在支付保险金后享有追偿权,而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不享有追偿权,而受伤人员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和人身损害赔偿权。同样,受害人可以在工伤保险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基础上获得双重赔偿。

结合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案例,比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虽然职工获得了所在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但并不减轻或免除交通肇事人的侵权责任。交通肇事人作为事故的侵权人,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而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实际侵权人不得因受害人在本单位获得工伤保险赔偿而减轻或者减轻其赔偿责任。作为工伤事故的受害者和侵权行为的受害者,获得双重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获得双重赔偿,但很明显,双重赔偿不一定是简单的等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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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 《继承法》 《民法通则》 《收养法》 《担保法》 《合同法》 《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侵权责任法》 #中指定的其他问题,请单击此处#查看!如果你需要帮助,请咨询五六懂法网公司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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