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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比照工伤补偿办法,罪犯工伤补偿办法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admin 时间:2021-03-01 20:15:03浏览132次

罪犯工伤赔偿办法

司法部关于印发《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思发[2001]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为规范全国监狱系统罪犯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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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工作,依法保护罪犯合法权益,促进安全生产,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部报告。

2001年11月2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罪犯在生产劳动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权利,促进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根据《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参照国家有关职工工伤保险的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监狱服刑期间参加监狱生产劳动的罪犯。

监狱组织罪犯进行生产劳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工伤危害。

第四条罪犯患工伤或者职业病后,监狱应当采取措施,使其得到及时治疗。

第五条省(区、市)监狱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罪犯工伤赔偿工作,办理罪犯工伤赔偿事宜。

第六条各省(区、市)监狱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罪犯工伤赔偿基金,作为对因工伤亡罪犯进行经济补偿的资金来源。刑事工伤赔偿基金的征收管理办法,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后另行制定。该办法出台前,罪犯工伤赔偿费用由各监狱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第七条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日常劳动、生产或者监狱临时指派或者同意的劳动;

(二)经监狱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生产有关的发明或者技术创新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虽非监狱指定,但从事有益于监狱的工作或者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四)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有害因素造成的职业病(职业病的种类和名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在生产劳动时间和区域内,因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或者因工作压力突发疾病或者经急救处理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经监狱确认,其他人因工伤残或者死亡可以享受工伤赔偿的。

第八条虽符合第七条规定,但因下列行为造成伤害、残疾或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自杀或者自残的;

(2)打架斗殴;

(3)酗酒;

(四)违反监管纪律的;

(五)犯罪的;

(六)故意违章或者故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七)其他经监狱确认不宜认定为工伤的行为;

第九条罪犯工伤认定由监狱作出结论。罪犯在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致残或者死亡的,罪犯所在监区应当及时向监狱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报告。监狱应当在接到报告后30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决定,并通知罪犯本人或者其家属。

第十条罪犯因工负伤,由监狱组织实施

(一)因工致残的罪犯,被评定为1-4级伤残,服刑期间,劳动报酬不变。对于保外就医、假释和刑满释放人员,将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一级伤残相当于36个月,二级伤残32个月,三级伤残28个月,四级伤残24个月。

(二)因工致残罪犯,被评定为5-10级的,在服刑期间,安排适当劳动,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劳动报酬。出狱后,将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5级伤残相当于16个月,6级14个月,7级12个月,8级10个月,9级8个月,10级6个月。

第十四条罪犯因工负伤,在治疗期满前刑满释放的,应当继续在指定的医院接受治疗。治疗结束后,根据评定伤残等级的规定,发放一次性伤残津贴。

第十五条罪犯因工死亡的,由监狱负责处理丧葬事宜,丧葬费由监狱负担。

罪犯因工死亡的,应当向其直系亲属一次性发给死亡抚恤金。标准是:相当于48个月的劳动报酬加基本生活费。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根据供养人数酌情发放,追加发放的最高金额不超过12个月的劳动报酬加基本生活费。

罪犯因工死亡的,监狱最多承担三名亲属丧事的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十六条罪犯劳动报酬,是指监狱根据罪犯的技术水平、劳动能力和劳动效率,以不同形式支付给罪犯的劳动报酬,包括劳动报酬、奖金和津贴。罪犯的基本生活

费,按照上一年度监狱全部罪犯实际平均生活费支出计算支付。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罪犯工伤保险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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