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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的规定是怎样的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荣修贤 时间:2021-07-28 07:28:34浏览148次

在可能由劳动者在工作中造成的情况下,工伤可能只是足够严重,工伤死亡需要给工伤家属发放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领取养老金有哪些规定?请阅读以下文章以获得详细了解。

工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的规定是怎样的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的规定根据《》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和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补助金。《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因工死亡员工的供养亲属是指员工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因工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相关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受抚养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养父母的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上述亲属中,依靠因工死亡的职工提供其生前主要收入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完整;因工死亡的职工配偶60岁,女性55岁;因工死亡的职工父母年龄分别为60岁和55岁;在工作中死亡的工人的子女未满18岁;因工死亡的劳动者父母已经去世,其祖父、祖父60岁,祖母、外祖母55岁;因工死亡的劳动者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不满18周岁的;因工死亡的劳动者父母已经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兄弟姐妹不满18周岁的。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年满18周岁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就业或参军;因工死亡的工人的配偶;被他人或组织;死了。

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养老金待遇。刑满释放后仍有领取养老金资格的,按照规定的标准享受养老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费是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连续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劳动者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经批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工人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三)工伤死亡一次性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残疾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以上内容是五六懂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供养亲属领取因工死亡职工抚恤金的规定。希望小编能帮你理解这个问题。如果您有其他法律问题,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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