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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工伤待遇申领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弓鸿轩 时间:2021-07-31 15:18:48浏览105次

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并造成人身伤害是不可避免的。众所周知,在工作中受伤的工人可以继续享受治疗。那么,南京?工伤待遇的赔偿标准是什么呢接下来,边肖收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南京工伤待遇是怎样

1至4级标准

一至四级工伤和伤残赔偿标准在中国,各地统一如下: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和退出工作岗位,并享受下列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来看,标准是:本人伤残24个月,本人伤残22个月,本人伤残20个月,本人伤残18个月;

2.每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工资的90%,二级伤残工资的85%,三级伤残工资的80%,四级伤残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3.工伤职工达到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因工致残的劳动者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费用。

二、保险待遇是怎样的呢

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与其有劳动关系(或)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事项,确保工伤职工及时享受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门应按《》 《》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保险缴费手续。社保机构支付待遇时,工伤职工的相关待遇按本人工资计算。被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因工死亡的农民工供养亲属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农民工本人或者其供养亲属可以选择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选择按《河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部门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五级至十级职工和无残疾等级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 《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同级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登记备案。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新聘员工未缴纳费用,员工受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我市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看完以上内容,相信大家对“南京".工伤待遇赔偿标准”有了相应的了解在中国,无论是哪类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事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登记的不同,赔偿标准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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