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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职工工伤死亡待遇是怎么样的,山东省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有哪些待遇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汝明珠 时间:2021-08-16 01:14:55浏览150次

一、事业单位职工工伤死亡待遇是怎么样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费:是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法工作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经批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工人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二、工伤死亡认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规定了工伤的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的;

(二)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前后,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时被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被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三)在部队服役,因战致残或者因工负伤,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的职工,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以外的一次性伤残待遇。

第十六条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a)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自杀。

身体是革命的本钱。没有好的身体,就没有挣钱的资本。每个人都必须在工作中保护和珍惜自己的身体。虽然单位会提供工伤补贴和赔偿,但赔偿金额很小,身体伤害完全无法恢复。如果一个工人死了,他的家人会很痛苦,再多的钱也弥补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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