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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待遇争议有哪些,退休返聘人员享受工伤待遇吗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涂贞 时间:2021-08-20 09:55:13浏览84次

退休返聘人员工伤待遇争议有哪些?

1、“超龄人员”与单位之间属什么关系?

这是一个人力资源至今没有搞清楚的问题。我们知道,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不算在内(但在这里,我得强调一点,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动关系,都是由双方的实际雇佣性质决定的,即实际关系是什么?而不是双方签署的书面协议的名称)。如果职工未满退休年龄,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大家都清楚的。

那么“超龄人员”和单位是什么关系呢?首先,不是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已按法,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金的从业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由人民法学会按劳动关系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已按法,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养老金的被招用人员发生劳动争议,向法人民医院提起诉讼的,法人民医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既然不是劳动关系,那是劳动关系吗?没有,是什么关系?法在不同的地方可能不同。例如,在江苏,这被称为劳动关系的特例。

在全国各地,不管是什么法,这种人都不可能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那连申请工伤的资格都没有,为什么要认定为工伤呢?),也不能说是劳动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这个问题大了,会不会给予经济补偿?你想工资翻倍吗?加班费算吗?你想交社会保险吗?有医疗期吗?你支付病假吗?一切都乱了。显然,人类社会系统和法研究所系统都不想趟这趟浑水。

所以,江苏“劳动关系特例”,也就是所谓的法,本质上肯定是造出来的。在江苏,已经达到法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但剩下的就是雷区了,所以就直说了。所以我代表这类人员办理工伤纠纷的时候,会讲工伤,其他的就不深入了。以免进出。

2、“超龄人员”是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

“超龄人员”是工伤认定的对象,因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这在《人社部工伤认定意见(二)》中有明确表述。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2016〕29号)

二、达到或超过法,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按法,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继续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按法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思考】然后有人问,如果用人单位按照法,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那么如果“超龄人员”入职时已经超过了法规定的退休年龄,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用人单位是否也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答案】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在工伤认定的实践中,工伤认定部门并不排斥那些不是“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人。因此,可以明确,超过法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按法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因事故受伤或患职业病的,可享受工伤待遇。

这两年,我也代理过几起“超龄人员”工伤认定和处理的纠纷。工伤认定部门未要求“超龄人员”提供“在原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相关证明”。

3、企业也要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 来赔偿?

要想被认定为工伤,必须满足通勤、非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三大因素。本案现有要件无法确认交通事故中“超龄人员”的责任,故认定是否为工伤不方便。如果不能认定为工伤,显然,单位不必承担法法律规定的义务。

[法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的;

为了叙述方便,假设“超龄人员”不是事故中自己的主要责任人,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工伤,单位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员工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如果是工作死亡,也很简单。《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适用。反正也是男女通用,户籍不限,大小一样;这应该是没有争议的。如果伤害构成伤残等级,这就复杂了,估计还会有一万字,因为需要赔付的项目和赔付的金额,只有考虑到受害方的赔偿情况,以及各地是否有复杂的双重赔偿规定,才能确定。

以上都是关于退休职工工伤待遇的争议。因为退休员工的身份比较敏感,法法律对很多退休员工也没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一切都需要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只能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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