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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多少,工伤人员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多久能拿到补偿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战流 时间:2021-08-25 11:10:37浏览84次

一、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多少?

五至十级伤残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于这一规定,部分工伤职工在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出来后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上述款项,这是目前工伤职工中普遍存在的现象。2012年,镇江有1368名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其中887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占65%。工伤职工在确定伤残等级后,立即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好处”是他们可以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获得客观数额的经济补偿。但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保留工伤关系的事实相比,这一举动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损失有哪些?

从立法上看,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是对劳动合同解除后,在预期寿命内可能复发的工伤职工的补偿。因此,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无权要求原用人单位报销与工伤复发相关的医疗费用。从现有法律法规来看,员工可能在以下“四个方面”遭受损失:

一是丧失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但是,如果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并获得工伤赔偿,将失去申请重新评定劳动能力的权利。重新识别严重程度变化后治疗有何不同?没有明确规定。

二是丧失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复发,确需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也就是说复发后可以继续享受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辅具报销、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但这一规定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履行劳动合同,保持工伤保险关系。如《江苏省劳动仲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伟〔2007〕6号)指出,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工伤职工也一次性接受了相关工伤待遇,因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而引发的纠纷,仲裁委不应受理现实生活中,随着物价上涨, 医疗费用越来越高,劳动者的工伤在解除后很有可能会复发甚至恶化,后续治疗费用的金额远远超过解除时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导致生活陷入困境。

其他损失包括:

(一)丧失享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权利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前提下自愿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是丧失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失业期间不能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对于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利益得失的事实,用人单位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并作出针对性解读。工伤职工应当对工伤认定有明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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