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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责任判决依据是什么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贵蒙 时间:2021-08-28 13:05:48浏览86次

一、误工费责任判决依据是什么?

判断损失时间责任的依据是《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在受伤至完全治愈期间,因不能从事正常工作而应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实际收入。损失时间的赔偿范围实际上就是损失时间的范围。是指被害人因暂时丧失或者减少劳动能力,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者劳动而造成的收入损失。

误工赔偿的裁判依据主要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的治疗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公民受到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者家属的丧葬费、必要的生活费和其他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被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损失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者因受伤和残疾而继续失去时间,损失的时间可以计算到残疾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被害人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劳动者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误工费损失的赔偿范围都有哪些?

损失时间的赔偿范围实际上就是损失时间的范围。是指被害人因暂时丧失或者减少劳动能力,不能从事正常工作或者劳动而造成的收入损失。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因无法从事原工作或劳动而导致的实际收入损失,因失去一定的工作机会而导致的收入损失,以及受害人为避免收入损失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司法实践中,为保持被害人在治疗期间的基本收入状况,损失的时间一般确定为被害人的整体收入状况,基于一次一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报酬不应确定为损失的时间。但是,如果临时性、随意性的劳动收入构成被害人收入的主要来源,由于该收入的不适宜性,应当认定该类被害人为无固定收入者,并按照无固定收入者损失时间费用的计算标准计算。

法律规定,因工伤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一方工资收入减少的,事故责任方应当对损失的时间进行合理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在相关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如果事故责任方不赔偿相关费用,受害人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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