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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伤后的待遇是什么,工伤的认定程序是什么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牵乐容 时间:2021-08-29 01:20:51浏览114次

一、认定工伤后的待遇是什么

如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享受以下补偿待遇: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机构发票确定。

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原工资福利发放。原工资是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按照当地标准。

交通费和食宿费:前提:到筹款区外就医,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票据确定。

生活护理费: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构成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辅助器具费:前提: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安装。

劳动能力鉴定费用。

一次性伤残津贴:根据具体伤残等级确定。

(1)一至四级伤残:保持劳动关系,离职,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不解除劳动关系。

(2)5级或6级伤残:用人单位应安排适当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伤残津贴。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可享受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前提:构成五至十级伤残。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当保留劳动关系,辞去工作,享受下列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认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础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享受下列待遇:

(1)按伤残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为本人16个月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的60%,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数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劳动者本人提议,劳动者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者

被认定为工伤后,无法立即获得相应的工伤赔偿的。之后还有一个重要的步骤,就是申请工伤鉴定。通过这个操作,我们可以知道受伤的工人实际上造成了几级伤残,然后根据这个情况,我们可以计算出最终应该做出的工伤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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