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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是什么,非因工伤死亡待遇的领取条件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籍冬菱 时间:2021-08-29 01:35:50浏览146次

一、工伤死亡保险待遇领取手续是什么?

1.已故员工的用人单位/家属准备材料,填写《市企业参保人员非因工或退休后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申报表》,提交申请;

2.养老保险窗口审核材料;

3.养老保险窗口受理并核准待遇,对非因工死亡或退休的本市企业参保职工出具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待遇决定书。

二、工亡家属领取待遇需要什么材料?

1.《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认定书》或《确认意见书》的复印件;

2.享受待遇人的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3.公证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待遇人身份的公证文书,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街道等一级组织出具的与因工死亡人员的关系证明,或者相关部门出具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

4.受益人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实名制结算账户卡(存折)复印件;

5.按项目参保的员工、非全日制员工(小时工)、共保职工需携带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劳动协议)或就业登记薄复印件及死亡前12个月因工死亡员工的工资收入证明;

6.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携带委托书和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用人单位无需携带);

7.用人单位提出已支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需携带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签字的已支付相关凭证。

三、工伤死亡待遇有哪些?

1.丧葬补贴。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连续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职工因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工业死亡一次性补贴。因工死亡一次性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费是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连续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劳动者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是: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老人或孤儿每月10%。经批准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应高于因工死亡工人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工伤死亡一次性补助标准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薪留职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综上所述,生产单位发生严重事故会导致人员伤亡。对于已经死亡的工人,其家属可以作为在其申请死亡的工人处理,准备好相关材料后,家属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找公司办理,提交社保局审查。批准后,款会的赔偿金将支付到家属提供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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