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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老工伤退休后待遇有吗,工伤十级退休后有何待遇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惠白玉 时间:2021-08-29 19:45:53浏览107次

一、辽宁老工伤退休后待遇有吗

退休人员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将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对于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来说,在就业活动中是否能够享受工伤待遇,关键在于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的边界——员工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然具体适用要结合具体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依法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与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因此,退休人员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将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

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工伤待遇

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可以按劳动关系处理,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如何处理,目前仍存在诸多争议。以下是北京市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2014年5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规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原用人单位或新用人单位之间的雇佣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海市《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于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或者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如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申请人可向单位注册地区县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从这两个城市的规定可以知道,对于已经到了退休年龄,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北京市规定要按照劳动关系来处理,即按照民法来要求赔偿;上海市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如果继续在原单位工作,可以认定为工伤。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退休人员在新单位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但与北京市的区别还是可以看到的。鉴于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动关系的形成,可以认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单位之间的纠纷,是按劳动关系处理,而不是按劳动关系处理。

综上所述,退休后,由于双方不再存在劳动关系,且领取正式养老金后,退休职工不给予工商待遇,但对退休老员工有相应的基本保障待遇,这也是为了保障退休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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