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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江苏省工伤赔偿需要哪些认定材料,江苏省2021年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工伤知识作者:戴忆文 时间:2021-09-05 20:51:24浏览56次

一、江苏省工伤赔偿需要哪些认定材料?

申请工伤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后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及首诊病历复印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职工受伤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齐全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需要填写的全部材料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完成材料后受理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的限制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其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统筹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二、个人申请工伤认定程序

1.《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一年内,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直接申请工伤认定。

2.《规定》表示工伤认定申请应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伤后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

3.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认定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准备材料证明的过程中,也要注意具体的办理时限,避免错过相应的办理时限,失去一定的经济性。同时,工伤的治疗必须及时进行,耽误工伤是更大的损失。如果单位的员工遇到类似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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